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明确规定,连带责任追偿时效通常被设定为三年。
在这三年的期间内,追偿权的起始日期通常从承担连带债务之后,并且自从享有追偿权之日起开始计算。
在此期间,如果追偿权人没有及时行使自身的权益,就有可能致使其丧失胜诉的可能。
然而,倘若出现诸如向债务人提出履行请求、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等诉讼时效中断或者中止的法定情形时,该时效将会重新开始计算并暂停计算的过程。
值得注意的是,在个别案件里,时效的判定仍然需要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证据进行全面且细致的分析与评估。
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