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所以其民商事责任常常由总公司全部承担。
若因分公司无法偿还债务引发纠纷,总公司应当承担起清偿的义务。
导致这种现象的缘由,在于分公司所有的日常经营活动都受到总公司明确授权规定的限制,同时总公司也有责任对分公司的经营管理实施全面的监督和指导。
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
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